救災措施
自然災害主要有:水災、旱災、火災、蟲災、風災、雹災、雪災、霜災、地震、泥石流、滑坡、疫病。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根據本國經濟、社會、自然條件的特點,采取一些防災和救災措施,主要表現在:①立法。救災工作法規,通常由國會和政府制定,由有關機構實施。如日本,在救災方面制定的主要法規有115項,其中防災法規31項,災害發生前后的緊急處置法規41項,災后恢復工作法規43項。除中央設有災害情報統計控制室和首相親自領導的防災會議外,有關災民生活問題的解決,統一由中央厚生省和地方民生部門負責。②保險。許多國家都舉辦了農作物保險。1924年,蘇聯政府頒布了《關于鄉村地區國家保險的指令》,規定區蘇維埃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后就可實行農作物、牲畜強制保險,并對中農、貧農實行減免保費政策。30年代,統一對集體農莊實行強制保險。衛國戰爭勝利后,農村業務的保險費不再上繳財政部門,而是建立獨立的保險基金。同時開辦自愿保險,以彌補強制保險承保范圍和保險額的不足。美國于1980年頒布《聯邦農作物保險法》,對46種主要農作物的自然災害和野獸害實施自愿保險,由私人保險公司承保,政府通過農業部聯邦作物保險公司進行管理,提供補貼和再保險。亞洲的日本、印度、斯里蘭卡、菲律賓和孟加拉等國都對水稻、小麥、棉花、甘蔗等主要農作物,在不同范圍內實施強制或自愿保險。③重視民間團體的作用。許多國家通過社會救助機構和民間慈善團體進行救災,作為救災工作的重要補充渠道。如泰國民間最大的慈善機構──華僑報德善堂,在泰國全境不分畛域地進行救災恤難工作。各國的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(伊斯蘭教國家)及其國際聯合會──紅十字會與紅新月協會,都是救災工作的協調機構。協會在法國馬賽、新加坡、圣地亞哥和巴拿馬運河區分別設立了救濟物資倉庫,同時組織了“國際救災預備隊”,可在短時間內趕到災區,協助受災國進行搶救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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